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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高校教师科研经费违规问题警示录

案例一: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于发放学生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无法报销的交流费用、超标准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二: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金委决定撤销其相关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其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并给予通报批评。

警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不得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案例三: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身份证开设银行账户,以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57.12万元)据为己有。此外,还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费用81.6万元,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取32.6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案例四: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

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将多发的500元退回,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在学校纪委谈话了解情况时,李某未如实说明情况。最终受到党纪处分,并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案例五: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高校教师吴某某在担任院长期间,与两家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学校支付的38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后换取现金私用。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退赔款项发还学校。

警示: 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六: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项目负责人职务便利,在科研项目中违规报销机票、通信费、商店购物等费用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通信费、商店购物等费用6万余元;在项目实施组织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警示: 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案例七: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课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学校骗取科研经费共计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等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八: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

某单位课题负责人利用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其名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给予记过处分。

警示: 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经费均属公款,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横向经费属于行使公权力,违规使用横向经费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九: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

20199月至202011月,某高校教师在同一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19份委托测试合同,总金额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至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警示: 不得故意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合同签订及经费审批。

案例十: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

某单位实验室科研助理在课题负责人授意下,通过虚报学生助研津贴的方式,协助套取科研经费8万余元用于实验室无法报销的开支。该科研助理还长期负责套取经费的支取、记账工作。最终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课题负责人另案处理。

警示: 不得协助他人套取科研经费。即使是他人授意,参与套取行为也须承担纪律甚至法律责任。

案例十一: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将其控制的、被夸大科研能力的公司列为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列为这些公司的课题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博士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和账目等手段,将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至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案例十二: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

某单位课题组先后以课题组所在部门名义购买测序服务11万元、8万元,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被要求完善合同签订手续。

警示: 不得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主体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效力、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风险。

案例十三: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

以下情形均被认定为超范围列支,相关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1.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笔记本电脑、硒鼓、复印纸、U盘、电吹风、路由器等通用办公设备及用品。

2.列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境外研修费用。

3.列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打印费、网络费、非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的专利年费。

4.列支非本课题项目资助的论文版面费。

警示: 项目资金列支范围应严格遵循管理办法及预算,任何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费用均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案例十四:间接经费使用不当

某单位课题组在科研间接经费中违规列支过节慰问费、物业电话费等合计5.27万元,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警示: 间接经费应用于直接费用无法列支的相关费用,并非自留地,严禁随意列支与科研管理及项目实施无直接关联的费用。

案例十五:执行期间项目资金执行率偏低

某单位课题在执行期间资金执行率仅为38.5%,低于50%,在科研经费检查中被列为问题。

警示: 不得对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疏于管理。项目负责人应科学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科研进度与支出节奏,确保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案例十六:结余资金使用不规范

某单位课题组从项目结余经费中违规列支润色费、与科研无关的办公家具购置费合计5.4万元,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警示: 科研结余资金应专项用于本课题组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严禁挪用于与科研无关的购置、消费等支出。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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